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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讼师就是律师,那么世界上律师制度应当起源于古代的中国。
春秋时期(公元前四五世纪),郑国人邓析不仅法律知识渊博且能言善辩,可以“操两可之辩,设无穷之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他曾经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助人诉讼,相传是讼师业的鼻祖。
传说中邓析的诡辩水准更是无人能及,已达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的水平,可谓讼师界的楷模。
事实上,只要有衙门深深,就会有讼师的影子,且队伍日渐壮大,是为刀笔一族自古至今。
至清朝初期,诉讼代书人都要具备国家颁发的从业许可证——“戳子”,他们是官方认可的从事代书诉状工作的人员。按照清朝法律的规定,他们合法从事代书工作,也要承担如实书写的法律责任。如果不具备资格却帮人代书的,即使是没有利益纠葛,纯属帮忙,都要依法进行处罚。
有些人至今仍认为讼师就是律师,至少也应该是律师制度的小小萌芽。
因为只有较为完备的诉讼代理(辩护)制度与职业法律家相结合,才有可能产生律师和律师制度。中国古代虽有某些“代理诉讼”的现象和“助人诉讼”的人员,但由于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前者未进一步发展成代理制度,后者未形成职业法律家阶层,两者也从未在诉讼领域中结合。因此,中国古代并没有律师制度,而是在清朝末年从国外引进了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的最早萌芽出现于公元前二三世纪的古罗马时期。
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演变的时期,社会矛盾异常尖锐,罗马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秩序,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和规定。与此相适应,社会上出现了学习、研究法律的法学家阶层,这些人与统治阶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时常就如何执法等问题向司法、行政官员提供意见。他们的研究成果和著述有些被统治者认可为法律。在社会上,他们向平民百姓解答法律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由于这些人的活动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公元前三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还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于是,“职业律师”正式出现了。
古罗马诉讼形式是辩论式。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他们在法庭上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法官根据辩论的结果作出裁判。这种诉讼结构使得职业律师的出现有了可能。在纠问式的诉讼中,当事人没有诉讼权利可言,因而不会有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的职业律师的产生。
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主持制定、1910年完成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可以参加诉讼。但因辛亥革命爆发,没有公布实行。
1911年,南京政府起草了律师法草案,这是第一部有关律师制度的成文法草案。后因袁世凯夺权而未公布实行。
1912年,北洋军阀政府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记暂行章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成文立法。章程公布后,中国律师职业慢慢兴起,至北洋军阀政府末期,律师达到3000人。
国民党政权于1927年公布了《律师章程》,1942年制定了《律师法》。这两个法律,奠定了国民党律师制度的基础,也是现在台湾地区律师制度的渊源。
当前,还在法院门口游荡者一些自称和“有特殊路子”的既无没有律师执业资格、也无固定办公场所的“土律师”,事实上就是古代讼师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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