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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在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第三条 人才发展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分类施策、鼓励创新和优化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第五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发展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督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人社、发改、教育、科技、文旅、卫健、工信、公安、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人才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各类人才,做好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落实人才政策,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面向域内外宣传人才发展政策、重点人才项目和人才创新创业事迹。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促进人才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第九条 鼓励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开展人才发展改革先行先试。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人才培训体系,通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等形式,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从事国际人才交流的各类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对在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开放的培养培训平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第十二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或者以产学研用合作方式,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支持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本市合作建设特色学校、学科专业和研究平台。
对高等院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大学生创业就业等领域给予政策支持。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参与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对在科研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制、解决就业等方面业绩显著、纳税贡献突出的企业,可以给予政策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企业家交流合作平台、开展企业家联谊活动、表彰和奖励为通化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家等方式,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活力。第十四条 支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对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研发人才团队给予资助。第十五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人才培养平台,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第十六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组织开展技术技能类竞赛、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
培养“通化工匠”,对“通化工匠”进行技术研发、成果推广和转化的项目优先立项支持。作出重大贡献的“通化工匠”,优先推荐参加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审。第十七条 支持高等院校、企业以及行业组织培养开发电子商务人才,加快城乡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不受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人才开发使用效益。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定期发布人才开发目录、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等信息。
属于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以在居留、落户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第二十条 围绕本市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引进具有前沿科学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
5月21日,南宁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 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其中,A类人才予以200万元购房补贴,B类人才予以120万元购房补贴;C类人才予以60万元购房补贴;2018年7月31日后新引入到我市重点支持企业目录以及教育、卫生等重点专业技术领域的D类、E类人才,分别予以40万元、20万元购房补贴。
此外,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分为3年进行发放,第1年发放金额为购房补贴总额的50%,第2年和第3年均按购房补贴总额的25%发放。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开展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
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打造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人才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南发〔2018〕17号,以下简称南发〔2018〕17号文)等文件精神,为做好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按照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A类、B类、C类、或者2018年7月31日以后新引入到我市重点支持企业目录以及教育、卫生等重点专业技术领域的D类、E类人才。
(二)在南发〔2018〕17号文发布时(即2018年7月31日),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在2018年7月31日后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第一套住房,并且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者不动产权属登记。
二、购房补贴标准
按照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类别分类实施首次购房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A类人才予以200万元购房补贴;
(二)对B类人才予以120万元购房补贴;
(三)对C类人才予以60万元购房补贴;
(四)对2018年7月31日后新引入到我市重点支持企业目录以及教育、卫生等重点专业技术领域的D类、E类人才,分别予以40万元、20万元购房补贴。
购买第一套住房房屋总价低于前款规定的购房补贴标准的,购房补贴金额按照房屋总价执行,房屋总价高于购房补贴标准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相应类别的购房补贴标准执行。
高层次人才已经享受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的,购房补贴金额还应当扣除已经享受的生活补助金额。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高层次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件以及购买的第一套住房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证明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到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实申报申请信息,提交申请材料。
(二)核对信息
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告知用人单位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信息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高层次人才类别及享受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情况,并将核对情况反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对高层次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2018年7月31日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自有住房的权属登记情况以及2018年7月31日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购买第一套住房的权属登记情况,并将核对情况反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高层次人才类别不属实,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住房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负责告知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类别属实,住房情况符合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对结果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高层次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2018年7月31日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自有住房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情况以及2018年7月31日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购买第一套住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情况,并根据各部门核对结果,认定是否符合购房补贴条件,并且确定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将核对结果及可以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反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告知用人单位。
(三)名单公示
经核查符合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将人才姓名、工作单位、购房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5日。
1. 购房补贴协议签订和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和高层次人才以及人才所在用人单位三方签订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协议明确首次购房的信息,购房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发放形式,用人单位的职责等内容。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购房补贴协议等相关材料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款项,市财政部门将购房补贴款项拨付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将购房补贴发放给人才本人。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分为3年进行发放,第1年发放金额为购房补贴总额的50%,第2年和第3年均按购房补贴总额的25%发放。用人单位应当在第2年和第3年发放购房补贴前1个月内将人才任职情况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情况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部门确认,高层次人才任期内继续在南宁市服务的,继续发放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任期内离职或者工作调动不在南宁市服务的,停发购房补贴,已经发放的购房补贴不再退回;高层次人才任期内在南宁市服务,任期届满后不在南宁市服务的,尚未发放完毕的购房补贴继续发放。
四、购房补贴的停发、退回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发放购房补贴的,停止发放,已经发放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一)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的。
高层次人才退回购房补贴,由高层次人才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退回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将退回的款项退还市财政部门。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向高层次人才追回购房补贴。
高层次人才任期内辞职、工作调动不在南宁市服务的,用人单位及人才本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情况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高层次人才任期内离职或者工作调动不在南宁市服务的,已经发放的购房补贴不再退回,未发放的购房补贴停止发放。
1.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
高层次人才按本通知规定购买的第一套住房,自购房补贴申请受理之日起,未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不得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高层次人才需要撤销合同备案的,应当先行按照下列情形相应处理:
1.购房补贴申请受理后尚未签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的,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撤销购房补贴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终止申请程序。
2.已经签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尚未发放购房补贴的,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撤销购房补贴申请,解除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解除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终止申请程序。
3.已发放购房补贴的,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全额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终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和申请程序。
1. 住房交易管理
高层次人才按本通知规定购买的第一套住房,自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签订之日起满5年方可交易。需要提前交易的,高层次人才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出的金额,先行向市住房保障部门退回购房补贴:
退回的购房补贴=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申请提前交易时的月数/60月)。
七、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及高层次人才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者未按规定时间报告高层次人才任期内辞职、工作调动不在南宁市服务情况的,高层次人才不按规定退回购房补贴或者违反本通知住房交易、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的,统一纳入信用管理。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工作中有过错的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本通知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 南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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